一、合同概要
兹授权(乙方)作为成都爱之角相识服务中心(甲方)(东方情网)作为爱之角品牌同业加盟机构,甲方不得在乙方经营地址范围内再授权加盟同业机构),从加盟之日开始,可以使用“爱之角”服务商标及标识;与中心资源(含网站)共享,分享成功经营管理模式、营运规范广告支持等技术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书、统一由机构总部(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97号现代之窗9楼)提供。
二、授权方义务
1.提供统一品牌(可保留自有品牌)、统一形象、统一网络、统一磁卡、统一编号、统一服务、统一收费标准。
2.提供网络平台(乙方自行完备上网条件),计算机管理软件及数据,并保证在得到乙方新会员信息后在24小时内更新上网。(提供给乙方实时查询约见信源)
3.为乙方代办会员提供与爱之角总部会员同等服务(查询、约见、聚会、出游)。
4.为乙方提供统一设计的招牌形象。
5.提供东方情网(www.eastlove.net)会员上网(含照片)。
6.提供负责提供乙方人员培训(含计算机管理技能)。
三、加盟方义务
1.严格按照国家民政、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法规合法经营(严格审核单身男女入会的相关证件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具备电脑上网条件。
3.甲方开通网站权限。双方按《爱之角信源相关统一管理保密办法》依法使用。
4.为了给会员提供平等一致的系统服务,乙方所有单身会员均须按甲方统一收费档次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档次涨价,可下调优惠),享有爱之角的系统服务(联网查询、约见、聚会、上网等)者,加盟机构均须使用爱之角会员卡,实行统一编号。
按照其收入的 %缴付信源、网络、加盟等综合管理费。并在会员登记后24小时内通过网上登录注册,以便双方为其会员凭卡提供网上服务并能保证乙方会员到爱之角总部享有会员同等服务。
5、代理发布会员个人征婚报刊广告须以经手或照面为依据,若不刊出该会员编号须将该期每个个人征婚广告所对应的编号全部以电子邮件方式在报纸登出前报总部备查。
6、乙方依法自主经营,自行承担全部费用支出及收益亏损。
四、违约责任
双方签约后,若在登记单身会员时在验证(未婚身份证、离异证、丧偶证明等)中出现失职、未给入会者发放爱之角会员卡及其它违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影响者,发布夸大、虚假、不实广告,双方即行中止代办关系并首先以保证金赔偿甲方有形无形损失。乙方在经营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自行承担其全部民事责任,与甲方无经济及法律关系,并终止此合同。已发展持爱之角会员卡的会员其服务有效期的相关服务均由甲方承担。
五、此合同有效期一年,期满后同等区域、同等条件续约者优先。一式贰份,双方签章生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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